法規名稱: 洛神葵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錦葵科( Malvaceae)洛神葵(Hibiscus sabdari
    ffa L.)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四至六月。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提供檢定
        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三百粒或經檢定機構同意,提供檢定機
        構指定之種苗。在每年三月底前,送達指定檢定機構。申請者所
        提供之種子,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病蟲感染。種子發
        芽率需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種子不能經任何藥劑、人工溫度、日
        長處理。
  (三)試驗設計:田間採用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二重複,總調查株數至
        少二十株。
  (四)栽植環境:採露天田間或盆植方式進行為原則,田間栽培行距為
        一點五公尺至二公尺,株距為一公尺至一點五公尺栽培;盆栽行
        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公尺,株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公尺,盆徑三
        十公分,盆高三十公分。
  (五)栽培管理:依洛神葵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
        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相同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洛神葵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