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梅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薔薇科(Rosaceae)李屬(Prunus)梅(Prunus m
    ume Sieb. )及其雜交種(含人為雜交、自然突變及營養系變異等)
    。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每年春秋兩季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檢定機構  具活力、
        無主要病蟲害感染之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芽條五枝(芽接時期
        )或休眠枝條八枝(切接時期),供繁殖十五株苗木,以調查其
        生育特性。經檢定機構同意,申請人亦得提供八株嫁接苗,惟須
        敘明使用砧木種類。檢定植株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得經任何藥
        劑或化學藥品處理。
  (三)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行株距各為四至五公尺。
  (四)栽培管理:依梅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結果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梅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