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紫苑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菊科(Compositae)紫苑屬(Aster L.)之植物及
    其雜交種之所有營養繁殖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培地點:臺灣中部地區。
  (二)栽植時期:以每年十一月為原則。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上述季節提供檢定品種
        及對照品種五至十公分之營養生長狀態的發根苗五十株,送達檢
        定機構。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
        感染,及不得經任何藥劑、人工修剪等處理。非經檢定機構同意
        ,種苗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若曾經進行處理者,申
        請人應提供詳盡之處理細節。
  (四)試驗設計:試驗採完全逢機設計,質的性狀全數調查,量的性狀
        調查二十株。
  (五)栽植環境:試驗以五吋盆盆栽種植,於防雨設施下進行。於適合
        紫苑生長之環境下進行栽培為原則。
  (六)栽培管理:依紫苑慣行栽培法進行,以不電照、不摘心為原則。
        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
        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紫苑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