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星蘋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山欖科(Sapotaceae)金葉樹屬( Chrysophyllum
    )星蘋果(Chrysophyllum cainito L.)之植物,包含雜交品種及營
    養系變異品種等所有以營養繁殖之星蘋果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間:每年春夏季定植。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四月至六月,提供
        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高一百公分以上之嫁接健康苗各十株,送達
        指定檢定機構。送檢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
        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藥品處理
        。
  (三)栽培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
  (四)栽培管理:依星蘋果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
        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
  (五)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至少二重複。總調查株
        數至少為五株。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星蘋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病蟲害之抗或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