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桂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桂花(Osmanthus fragrans Lour.)與其種間雜交
    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中、北部地區。
  (二)送檢時期:每年一月、二月。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為
        三年生以上之扦插苗十二株,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外觀必須
        健康、具活力及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者。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
        株不得修剪及經任何藥劑處理。
  (四)栽植環境:以於遮雨設施下進行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依慣行栽培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一年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
    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桂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