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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民眾對於「流域綜
    合治理計畫」農糧作物保全項下農業防災作為(以下簡稱本計畫)相
    關內容之瞭解,並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十六條之意旨,建立與民眾協商溝通之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在地居民、農民或農民團體。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執行機關,為本署(分署)、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市(鄉、鎮、區)公所。

四、為促進民眾之溝通與意見交流,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及市(鄉、鎮、
    區)公所應指定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各一人,擔任本計畫之單一溝通窗
    口,並報本署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時,亦同。
    前項之溝通窗口應彙整地方意見、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對策,並陳
    報結果及後續辦理情形。

五、民眾參與機制如下:
  (一)溝通活動:本計畫相關規劃及執行措施,得邀請專家學者、轄區
        內產業團體代表、相關權責機關地方政府及民眾召開說明會。
  (二)資訊公開:本計畫內容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於本署專屬網
        站內公開,其揭露事項如下:
        1.本計畫相關內容及會議資料(含各地方說明會、計畫核定內容
          及會議研議事項)
        2.屬於各執行機關執行部分,各執行機關除循本計畫規定程序提
          報至本署,應另於相關公文書發出時同步送請本署,協助設置
          於專屬網站內。

六、本署或地方政府辦理溝通活動時,除依下列原則辦理外,應事先公告
    及通知在地市(鄉、鎮、區)公所、農會及村(里)長辦公室,代為
    周知民眾:
  (一)規劃報告: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蔬菜產區治理規劃及規
        劃檢討時,應邀請民眾與相關機關、單位參加說明會,將地方意
        見詳細檢討後具體回應,並融入規劃方案中,如屬重大關切案件
        且與地方意見無法達共識時,規劃執行機關得再行召開說明會。
  (二)執行計畫:地方政府應就已核定之蔬菜產區治理規劃報告,邀集
        民眾與相關機關、單位說明計畫內容,將地方意見檢討納入執行
        計畫內。
  (三)必要時,得適時召開說明會。

七、執行機關應尊重民眾提出之意見,於不違反計畫目的與效益,且不影
    響本計畫進度之情形下,依相關法令妥善處理。

八、本署得將本計畫補助之地方政府落實民眾參與機制執行情形,納入後
    續年度補助計畫之評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