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薑荷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薑科(Zingiberaceae)薑黃屬(Curcuma)之薑荷
    花(Curcuma alismatifolia Gagnep),及同屬內C. aromatica、C.
    longa、C. pitiolata、C. roscoeana、C. zedoaria等之植物及其雜
    交種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時期:臺灣中南部地區,每年二月至三月。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年一月下旬至二月上
        旬期間,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具開花能力之地下根莖各二十
        球,送達指定檢定機構;若為帶有儲藏根之品種,每粒根莖需均
        一附帶儲藏根二球以上。所提供之種球,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
        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得經任何藥
        劑與其他人工處理。
  (三)試驗設計:性狀調查項目所定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
        性狀以觀察全部植株為原則。
  (四)栽植環境:於具備防雨塑膠布之設施內進行為原則,如因表現品
        種特性需要,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
        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採盆器種植,植盆口徑、盆深均需十五公分以上,可
        依檢定品種根莖大小調整盆器,申請品種與對照品種必須使用相
        同大小盆器,每盆種植一顆根莖,其餘栽培管理依薑荷花慣行法
        栽培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薑荷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