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粟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禾本科( Poaceae)粟(Setaria italica (L.)
     Beauv.)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春作一月播種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
        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種植前一個月,提供試
        驗期間所需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種子數量不得少於三十公克。目
        視外觀需飽滿完整,且未遭受主要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
        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三個重複,每小區五行,
        行長四公尺,行株距四十公分×十公分,每重複調查株數十株。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以粟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相同期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粟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訂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