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萱草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百合科 (Liliaceae)萱草屬(Hemerocallis)之
    植物及其雜交種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時間:全年。
  (二)檢定材料:
        1.由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提供已抽花莖但尚未開花之植株,
          花莖長度在五公分以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植株各二十株,
          送達檢定機構。
        2.申請者所提供之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未遭受主要
          病蟲感染,且不能經過任何處理。
  (三)試驗設計:質的性狀及量的性狀調查十五株為原則。
  (四)栽植環境:於遮雨網室內進行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
        生長。
  (五)栽培管理:採盆植方式進行,盆器為八吋標準盆,栽培介質為泥
        炭土:珍珠石=九:一(體積比),介質深度約二十公分,栽培
        管理依萱草屬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年之試驗觀察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
    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萱草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議,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