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木虌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葫蘆科(Cucurbitaceae)苦瓜屬木虌果(Momordi
    ca cochinchinensis( Lour.)Spreng.)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二月至三月定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二月檢定種植前
          ,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株高約三十公分幼苗各二十株,
          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
          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
          處理。
    (三)試驗設計:檢定試驗栽培觀察以六株正常植株為基準,調查項
          目屬植株總體之特徵時,每一植株分別觀測一次,計六觀測值
          ;調查項目屬植株各部位之特徵時,每一植株分別觀測二次取
          其平均值。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以木虌果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
          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增減
    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木虌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行。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議,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