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優先採用在地生產農產品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食農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
    ,獎勵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有自辦或委外經營員工餐廳或辦理員工團購之政
    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

三、機關(構)優先採用具下列標章(示)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在地生產
    生鮮農漁畜產品及其加工品者,本會予以獎勵:
    (一)有機農產品標章(含有機轉型期)。
    (二)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三)優良農產品標章。
    (四)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並以可追溯至農民、
          農場、農業產銷班或農民團體者為限。
    (五)溯源水產品: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
    (六)溯源畜禽產品:
          1.雞蛋溯源標籤。
          2.洗選雞蛋噴印溯源。
          3.國產鴨蛋溯源標籤。
          4.國產鵪鶉蛋溯源標籤。
          5.國產生鮮豬肉追溯條碼。
          6.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追溯條碼。

四、本會各業務機關(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於本會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
    臺或本會指定網站提供在地生產之農產品資訊,以利機關(構)優先
    採用。

五、機關(構)得於每月十日前將其前一月份採用在地生產農產品之成果
    ,登錄於本會指定網站,並於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交前一年
    度推行成果參與評選。

六、機關(構)依前點參與評選,經本會評定為推行成績卓著者,得由本
    會公開表揚;其相關人員,並由本會函請服務機關(構)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