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社區行動工作坊申請說明書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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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目標:
  (一)本計畫所稱農村再生社區行動工作坊係指曾參與農村再生培根計
        畫之農村社區於培訓過程中將社區居民聚集起來,針對社區議題
        互相討論凝聚共識,進而擬訂操作策略共同執行之民眾參與及學
        習方式。
  (二)期待農村社區透過行動工作坊落實紮根,厚植農村社區自主能力
        ,建立參與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內部常態性討論及自主學習模式
        ,凝聚社區共識,培養社區解決問題之能力。
  (三)從農村社區自主辦理行動工作坊開始,讓社區居民瞭解並參與社
        區議題的討論及操作,提升居民對社區之認同感及凝聚力,讓有
        意願推動農村再生,營造故鄉願景的農村社區,早日邁向自立自
        主實踐之路。

二、申請方式:
  (一)曾參與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培訓之農村社區,由其立案在地組織或
        團體代表,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申請辦理(附
        件 1)。
  (二)同類型申請項目每年度每社區限申請一次。
  (三)第二類以上社區,得於申請項目核定後,視需要再申請符合資格
        之其他類型項目。其申請方式同前(一)、(二)款規定。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辦理單位:本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三)申請單位:曾參與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培訓農村社區之立案在地組
        織或團體。

四、受理窗口:本局各分局

五、申請資格:
  (一)第一類:完成培根計畫「關懷班」以上培訓之農村社區。
  (二)第二類:完成培根計畫「進階班」以上培訓之農村社區。
  (三)第三類:完成培根計畫「核心班」以上培訓之農村社區。
  (四)第四類:完成培根計畫「再生班」培訓,且尚未核定農村再生計
        畫之農村社區。
    完成培根各階段之認定,以上傳培根計畫各階段檢核點並經分局認可
    結業者為標準。

六、補助額度:
    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各類型補助額度如下:
  (一)第一類: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 2萬元為限。
  (二)第二類: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 5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 8萬元為限。
  (四)第四類: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為限。

七、申請項目:
  (一)第一類:
         (1)社區需求訪談:針對社區未來發展之需求及建議訪談社區20
            戶以上,成果需以文字紀錄住戶訪談結果(至少 2仟字)配
            合照片撰寫。
         (2)社區環境空間整理:社區各類環境空間之簡易整理、掃除、
            清潔,由社區居民自主動手完成聚落內髒亂清理及垃圾減量
            工作。
  (二)第二類:
         (1)社區環境資源調查:包括社區範圍內舉凡有關自然景觀、人
            文、產業、歷史、建築、民情風俗等項,從過去到現在的變
            遷,或社區老照片整理及說明、社區文物調查造冊及說明等
            ,皆可列入調查整理撰寫範圍,成果報告需包括調查紀錄 1
            份,以文字紀錄(至少 5仟字),配合照片、圖像、地圖、
            或文化地圖(示意圖)撰寫。
         (2)環境空間綠美化:以時令、當季植裁或在地特色灌喬木為主
            要素材,由社區居民參與窳陋空間環境整理及綠美化改善農
            村聚落生活空間。
  (三)第三類:
         (1)社區產業促銷及推廣活動:以特有農產品為主軸配合當地慶
            典及農村發展等相關活動,以產業特色知性之旅、教育宣導
            、促銷活動等方式,帶動當地與城市居民共同參與,彰顯多
            樣化的農村魅力及價值,推廣社區產業。
         (2)社區景觀塑造及特色營造:包含社區各類環境空間之簡易整
            理、資源再利用及景觀維護等,由社區居民自主營造完成窳
            陋空間改善、環境景觀維護及綠美化等營造農村特色環境相
            關工作。
  (四)第四類:
         (1)社區文化祭典及節慶活動:為傳承農村文化、傳統民俗及技
            藝,以社區歷史空間導覽、公開表演或祭典活動等方式,保
            存社區文化資產,推廣農村文化特色。
         (2)簡易生態保育措施:為保育社區內特定標的(如青蛙、螢火
            蟲、八色鳥、獨角仙等),以營造該物種所需環境為主軸,
            包括生態池、植食草(花)植物、緩衝綠帶等。

八、辦理方式:
  (一)成立行動工作坊:執行單位應於社區範圍內成立行動工作坊,並
        得以公告、邀請函、公用廣播、海報、宣傳單等方式邀請社區居
        民參與,並於實際操作前至少辦理 1場行動工作坊會議:
         (1)辦理行動工作坊會議:執行單位得以簡報、照片、海報或書
            面報告等方式配合現場解說或邀請專家學者到場教學,使參
            與民眾瞭解工作內容並凝聚操作共識。
         (2)邀請對象:全體社區居民、專家學者參加,參與行動工作坊
            會議之人員不得少於20人。
  (二)執行操作項目:經行動工作坊會議討論後,依核定計畫內容及社
        區操作共識據以執行。
  (三)辦理行動工作坊成果發表:
         (1)發表地點:於社區辦理行動工作坊成果發表會,至少 1場。
         (2)發表方式:得以公告、邀請函、公用廣播、海報、宣傳單等
            方式邀請社區居民,並得以簡報、成果照片、海報、摺頁、
            動畫、影音多媒體、圖冊、繪本、或書面報告等配合現場解
            說方式辦理,讓社區居民瞭解及認同。
         (3)邀請對象:全體社區居民、專家學者參加,參與行動工作坊
            發表會之人員不得少於20人。
  (四)成果建檔:社區成果報告、行動工作坊會議紀錄、執行過程照片
        (會議、操作過程及發表會照片)及效益評估表(均含word電子
        檔)。

九、審核方式:
    由申請單位檢具申請資料(附件 1)並填列說明書(附件 2)向分局
    申請,由分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業務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外聘委員
    至少 2名),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審查以計畫構想(30%)、經
    費可行性(20%)、社區執行力(20%)、維護管理能力(20%)、
    計劃完整性(10%)為標準,經審確定文件齊備、符合資格且申請內
    容具體可行者,簽請分局長核定之曾完成關懷班以上之農村社區,當
    年度報名參加培根計畫,非屬社區因素而無法開課者,應優先核定。
    申請內容涉及用地時,僅就窳陋空間環境整理、簡易綠美化者,申請
    單位應檢附施作申請書(附件 3),如內容包括有固定基礎設施者則
    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送分局辦理審查。
    分局核定執行單位後,應彙整核定彙總表(附件 4)函報本局備查。

十、費用補助:
  (一)費用支用項目需與操作內容相關,由執行單位依據申請表內容,
        按實支用及核銷。
  (二)不得編列工資及行政管理費,另如出席費、交通費、服裝、紀念
        品、獎金、撰稿費、照片使用、美編、排版、炮竹、煙火、餐敘
        、住宿、網站架設及購置設備(如照相機、印表機、計算機)等
        費用,如確有需要請社區自行籌措。
  (三)支用項目雜支費用以不超過總經費10%為原則,如確有需要超過
        10%應詳列明細。
  (四)講師鐘點費不得超過總經費10%,其中內聘講師係指執行單位人
        員,即代表組織(團體)內所有幹部及成員,鐘點費不得超過 8
        00元/每節(50分鐘)、外聘講師鐘點費不得超過 1,600元/每
        節(50分鐘)。本局及分局人員如擔任講師,應以內聘標準辦理
        。
  (五)各項操作過程中所需採購之物品(訪談、調查、環境整理及綠美
        化所需文具、簡易工具、植栽或材料等),其單價以不超過1000
        元為原則,如確有需要購買應詳列理由說明,並經分局審核後方
        可補助。
  (六)為鼓勵共同參與並達節能減碳之目標,各項操作以社區居民自行
        動手操作為原則,相關物品、材料及雜支亦應以在地採購為主,
        如有租用機具、車輛或有跨縣市採購之需要應詳列理由說明,並
        經分局審核後方可補助,惟租用機具仍不得超過總經費20%。
  (七)為彰顯辦理成效,辦理社區產業促銷推廣、文化祭典及節慶活動
        者,於活動前發送或現場布置用之旗幟、海報、文宣資料等均需
        明確註記本局全銜。

十一、經費撥付及核銷方式:
    (一)執行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原始憑證(自
          籌部分可用影本)、會計報告、社區成果報告、行動工作坊會
          議紀錄、操作過程照片(至少30張)、相關成果附件、效益評
          估表等資料(附件 5),向分局核銷。
    (二)執行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應將行動工作坊會議、執行操作及成
          果發表會相關成果(活動主題、內容及照片)上傳農村再生歷
          程網(社區大小事)。
    (三)補助款項由本局所屬各分局依實際支用數撥付執行單位。
    (四)執行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
          理。

十二、其它遵行事項:
    (一)申請案件有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情形者,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執行單位應接受不定期查核,未依核定內容實施者,分局得刪
          減、追繳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申請內容、日期若有變更,或
          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函報各分局變更或取消,由分局核定後函
          知本局備查。
    (三)本項經費運用經發現有委託其他單位代為實施或與其他補助用
          途不符之情形者,分局得限期請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
          助。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執行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帳簿、報表應妥慎保存,以備查核,相關憑證、帳簿、報表之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期限屆滿後,除債權債務外,應函報
          本局報請審計單位同意後始得銷毀。
    (五)本計畫補助之相關成果資料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引用資
          料應註明作者或來源,抄襲、剽竊或有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
          行為者,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經人檢舉後查證屬實,撤銷補助並
          追繳補助經費,相關法律責任由執行單位自行負責。
    (六)本案補助辦理成果資料之著作權為社區所有,無償提供本局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