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種子園設置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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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規範所屬林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林管處)保存優良基因,生產大量品質優良的種子,供林
    業永續經營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種子園、種木之定義:
  (一)種子園:又稱採種園,係以天然林或人工林之優勢木取得營養系
        苗;或以種源後裔試驗研究所生產種子苗所建立之林分,並經後
        裔檢定以目標性狀篩選去除劣質木。
  (二)種木:具有優良遺傳目標性狀的林木以供生產種子為目的者。

三、種子園四周應設置隔離帶,藉防種子園外圍相同樹種劣質花粉之入侵
    ;或設置於未栽植同一樹種之地區。隔離帶之寬度視花粉之傳播距離
    而異。

四、種子園須選擇優形林木之實生苗或營養繁殖苗為建造材料,考量生育
    地環境因子,選於交通便利、排水良好之林地,採足供樹冠發育之株
    距栽植,且各家系或營養系相互間隔配置,再藉後裔檢定去劣留優,
    留存優良遺傳性狀之種木。在後裔檢定完成前,得以種子園內優形種
    木所生產種子供造林所需。種子園種木至少應有15家系或營養系且達
    30株以上為原則。

五、為促進種子園之種木生長及結實,使各林木有寬闊的生長空間以獲得
    充足光照,得實行施肥、刈草、切蔓、修枝、疏伐、病蟲害防治、外
    來入侵種防治或以藥劑處理等作業,以促進優質種子之生產。

六、為了改善種子園之林分結構及密度,使種木能夠發育成寬闊的樹冠,
    進而改善種木活力、促進開花結實,得施行疏伐作業。具體方法係藉
    由樹種的生長速度、林分密度、生育地環境及樹齡高低等條件來採取
    不同的疏伐對象及強度。另應進行後裔檢定以供進行去劣留優作業。

七、種木採種以摘果法為原則,如必須剪取枝條,避免傷及自主幹分生之
    第1個側枝。

八、林管處新設置種子園應擬具經營管理計畫經報林務局核定後據以實施
    。

九、種子園經營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設立之目的、依據、範圍。
  (二)計畫地區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自然及人文現況、自然資源及土
        地利用現況、現有設施及現在潛在因子、因應策略。
  (三)計畫目標及內容:欲達成之目標、期程、內容。
  (四)利用及維護:採種利用,維護及重大災害應變。
  (五)圖籍資料:位置圖、地籍圖。
  (六)種木性狀與物候調查。
    經營管理計畫每5年檢討1次。

十、種子園因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林管處報林務局廢止之:
  (一)種木因傾斜、欠頂、倒伏、病害、死亡或淪為被壓木等,導致健
        壯種木數量在30株以下,且因種子園的微環境變遷,無法重新在
        原地區培育健壯之種木。
  (二)未來林業經營已無需要此樹種之種苗供造林用。

十一、學術單位或公務機關為研究必要欲進入種子園採集種子,須經林管
      處許可始可採集。
      前項採集後所應用之研究成果應送林管處備查。

十二、在種子園區內辦理許可之各項相關執行計畫,不得破壞周邊環境,
      並應接受林管處之監督,其成果應於執行計畫結束後 3個月內送林
      管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