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一定規模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農田水利設施幹線、渠首工工程之一定規模,為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
    金額之五分之二。

二、前點以外農田水利設施工程之一定規模,為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金額
    之五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