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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一定規模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農田水利設施幹線、渠首工工程之一定規模,為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 金額之五分之二。
二、前點以外農田水利設施工程之一定規模,為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金額 之五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