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鬼頭刀漁獲管制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本措施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
    之。

二、漁業人經營漁業及漁業從業人從事漁業作業,禁止捕撈體長未滿五十
    公分之鬼頭刀。
    鬼頭刀體長量測方式,為吻端至尾叉之直線距離(如附圖)。
    捕獲第一項禁止捕撈之鬼頭刀者,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
    回海中,不得持有。

三、基於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捕撈鬼頭刀者,
    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
    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捕撈體長未滿五十公分之鬼頭刀。
    (二)違反第二點第三項規定,持有禁止捕撈之鬼頭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