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得進口之非 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指本條例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 單所列之漁船捕撈之所有品項。違反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