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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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得進口之非
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指本條例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
單所列之漁船捕撈之所有品項。違反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