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出口同意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輸出原屬我國籍漁船(C.C.C 號列 8902.00.10.10-9),申請人
    除應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領貨品出口同意書,方可辦理
    通關手續。
  (一)經中華民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簽證之輸入國同意該
        船設籍之證明文件正、影本各乙份。
  (二)經中華民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簽證之輸入國漁業主
        管機關出具該國將負起善盡管理該船之責任,以遵守相關國際漁
        業管理組織管理措施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二、申請輸出國內新建造完成之外國籍漁船(C.C.C 號列8902.00.10.10-
    9 ),其申請人以合法之造船廠為限,並依漁業法第八條規定,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辦貨品出口同意書,方可辦理通關手續。
  (一)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造船廠開具之建造證明影本乙份。
  (三)漁船全側及局部漁撈設施之 5*7照片各二張。
  (四)經中華民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簽證之輸入國同意該
        船設籍之證明文件或船舶國籍證書正、影本各乙份。
  (五)輸入國核發之漁業執照或經中華民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
        表處簽證之輸入國漁業主管機關出具該國將負起善盡管理該船之
        責任,以遵守相關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管理措施之證明文件正本乙
        份。

三、第一點及第二點要求檢附之文件如非中(英)文本,請併附經法院或
    民間公證人公證之中譯本乙份。

四、凡申請延繩釣及圍網漁船輸出至國際漁業組織所制裁之國家者,不予
    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

五、依本要點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