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相關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每年漁季欲赴西南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應經本會漁
    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赴國外基地及西南大西洋作業後,同時申領
    西南大西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以下簡稱作業證
    明書)由高雄出港。

二、凡申請赴西南大西洋作業之魷釣漁船,在申領作業證明書前,必須安
    裝漁船監控系統(具有船位自動回報及漁獲資料回報功能)填妥船長
    簽名授權書(如附件)並經測試能自動回報。

三、漁船出海期間,漁船監控系統必須全程維持正常運作,且必須每天透
    過衛星,將船位及漁獲資料於本會漁業署指定時間自動傳回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一次。

四、凡經核准取得作業證明書赴西南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於漁季
    結束後仍停留國外整補待次年漁季繼續在西南大西洋作業,經報核准
    者,得免返國,但仍應由所屬公司指派代表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
    室)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或向我駐開普敦辦事處漁業專員簽發次年
    作業證明書後,始得出港作業。

五、魷釣漁船在國外停留整補期間,不得出海從事非本次核准其它漁業活
    動。

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違反第三點規定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
    款規定核處外,期漁船漁獲資料未傳回者,不予核發漁獲返台免稅證
    明。每年漁季作業期間(取得作業證明書出港翌日至作業結束返港)
    漁船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計達二十日以
    上者,於漁季結束後不得停留國外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

七、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0四九五號公告
    之「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相關規定」
    自公告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