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漁船違反作業時限或延長作業規定,逾期返港之處分如左:
    (一)船主部分:
          1.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
          3.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
          4.逾期九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處新台幣十二萬元罰鍰。
          5.逾期一年以上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
    (二)船長部分:漁船逾期一個月以上返港者,一律處新台幣三萬元
          罰鍰。

二、漁船出海作業未依規定配置各級船員及船長或輪機長無故離船之處分
    如左:
    (一)船長或輪機長遺缺之一未依規定遞補時,處船主新台幣五萬元
          罰鍰。
    (二)船長及輪機長遺缺均未依規定遞補時,處船主新台幣十五萬元
          罰鍰。
    (三)船長及輪機長以外之船員離船未依規定遞補,致船員總人數少
          於出海作業船員最低員額規定者,處船主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四)同一案件對船主所處之罰鍰,合計最高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
          。
    (五)船長或輪機長無故離船者,各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三、本處分公告之日起違規之案件,其處分依本公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