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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裝
    設第二台漁船監控系統(以下簡稱 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符合下列情
    形者,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第二台 VMS補助費:
  (一)原安裝於船上之 VMS能正常回報船位。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間完成
        裝設第二台 VMS。
  (三) VMS機型均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
        船船位自動發報器」或「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
        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
        安裝規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第二台 VMS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小釣船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送所屬區漁會或產業公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費,每艘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補助船數以一百艘為限:
  (一)指定船位通報聯絡人(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
        、電話、傳真或E-Mail帳號)。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 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
  (四)設定 VMS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
        漁協)及本會指定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下載船位資
        料之同意書(如附件)。
  (六) 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 VMS天線照片各乙張。
  (七)匯款帳號資料。

五、前點申請案件經本會漁業署審查符合規定者,依下列優先順序核發補
    助費至船數額滿為止:
  (一)第一優先:本輔導措施修正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內,未曾接受政府
        補助裝設 VMS之小釣船。
  (二)第二優先:第一優先以外之其他小釣船。

六、漁業人應維持二台 VMS均能正常回報船位,依本輔導措施補助裝設之
    VMS ,每三個月應由對外漁協測試其訊號是否正常回報。
    如任一台 VMS發生故障致斷訊,應於漁船返港後修復並正常回報,VM
    S 未修復而出港作業者,本會得向受補助漁業人追繳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