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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
    域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裝設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
    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
    漁業人得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間
          完成裝設VMS,且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VMS。
    (二)VMS 機型均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
          漁船船位自動發報器」或「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
          赴台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
          機型及安裝規格」。
    (三)小釣船裝設之 VMS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
          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抽測VMS船位正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
    區漁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費,每艘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
    元:
    (一)指定船位通報聯絡人(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
          址、電話、傳真或E-Mail帳號)。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
    (四)設定VMS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同意本會漁業署、對外漁協及政府授權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
          業管理組織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六)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天線照片各乙張。
    (七)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
          晰可見)。

五、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補助艘數以五十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順序決定,倘
    申請案件逾五十艘,由達五十艘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