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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民眾瞭解流域綜合
    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有關水產養殖排水之相關辦理內容,並
    建立民眾參與機制,特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執行範圍與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執行範圍為高雄市、臺南市、宜蘭縣、彰化縣、雲林
        縣、嘉義縣及屏東縣。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前款執行範圍內之養殖漁民、居民或漁
        業團體。

三、為促進與民眾之溝通及意見交流,執行本計畫之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指定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一人,擔任
    本計畫之單一溝通窗口及治理工程個案溝通窗口,並報本署備查;人
    員異動時,亦同。
    溝通窗口除彙整地方民情、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初步溝通對策,並
    追蹤溝通活動結果及其後續辦理情形外,應每一季定期回報本署,如
    有臨時事件發生,亦需即時回報本署。

四、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將工程執行計畫書提報至本署審議前,應與民
    眾溝通說明並提供民眾表達意見之管道,必要時,本署或地方政府得
    邀集民眾與相關機關、單位召開說明會。
    前項說明會,視需求可包含工程內容、期程及預期效益,各項施工介
    面協調、交通環境維持、地方協助配合及其他事項。

五、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於接獲民眾關切或陳情時,得依個案回覆民眾
    疑慮。

六、工程施工期間,如民眾循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情事時,地方政府應
    積極處理,並依第三點第二項臨時事件將處理結果通報本署。

七、本計畫於本署網站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專屬網頁公開之重要資訊如下:
  (一)本計畫重要內容。
  (二)溝通窗口聯絡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信箱。
  (三)各溝通活動、工程核定內容及相關會議紀錄等。
    屬由地方政府執行部分,除循本計畫規定程序提報至本署外,必要時
    亦可請求協助公開於本署網站。

八、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應尊重民眾所提出之意見,在不違反水患治理
    目的及工程效益,且不影響本計畫進度之情況下,依相關法令規定妥
    善處理。

九、本署得將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落實民眾參與機制執行情形,納入後
    續年度計畫之評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