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沿近海漁船筏之漁業人裝
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以下簡稱AIS)或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
,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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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漁業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裝設AIS或VMS補助費:
(一)領有沿近海漁船筏漁業執照,或經核准建造沿近海漁船筏。
(二)AIS或VMS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九月
三十日期間內購買。
(三)AIS或VMS符合下列規格:
1.AIS 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
條之三規範之A級或B級AIS。A級AIS需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
EC61993-2規範認證,B級AIS需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228
7-1或IEC62287-2規範認證;且配有AIS標準訊息格式之輸出
入通訊埠,並燒錄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
務識別碼(MMSI)。
2.VMS 廠牌型號應符合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
設備管理輔導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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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艘漁船筏補助裝設一台AIS或VMS費用,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
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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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百零九年度補助以總經費三百萬元為限。申請補助之漁船筏依下列
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同款次之順序依檢附完整文件送達本會漁業署之
日期先後決定;倘申請補助案件總經費逾三百萬元時,由達三百萬元
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
(一)第一順位:申請裝設AIS之沿近海漁船筏。
(二)第二順位:申請裝設VMS之沿近海漁船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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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區漁會應於同年十月六日前轉送本
會漁業署申請補助,經核定後,一次撥付區漁會,再由區漁會一次撥
付給漁業人:
(一)有效期限內漁業執照影本或核准建造新船同意函影本。
(二)AIS或VMS之發票正本。
(三)AIS或VMS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AIS或VMS主機照片一張。
(五)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
晰可見)。
(六)經本會漁業署或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確認AIS或VMS
有開機正常回報訊號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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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AIS或VMS補助費:
(一)曾獲政府補助裝設AIS或VMS。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或未經核准建造新船。
(三)裝設之AIS或VMS不符合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四)未依前點規定之期限或方式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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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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