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管理措施之授權依據。

二、宜蘭縣烏石漁港指定之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
    行垂釣。
〔立法理由〕
一、規範垂釣區位置。
二、跨越垂釣區垂釣,極易造成危險,故明定不得跨越,違反本點規定者
    ,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罰之。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垂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
          報,且宜蘭縣納入警戒範圍。
    (二)氣象局發布龜山島浮標之長浪警戒。
    (三)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蘭縣政
          府或海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立法理由〕
一、於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宜蘭縣納入警戒範圍,或發布龜山島
    浮標之長浪警戒之情形,禁止垂釣,以免發生危險。
二、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主管機關及代管機關(宜蘭縣政府)
    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三、於垂釣區禁止垂釣之情形,而仍進入垂釣區垂釣者,依漁港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處罰。

四、民眾進入垂釣區,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並隨時
          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責任。
    (二)應維護活動場地及水域環境清潔衛生,離開時應立即復原場地
          ,且將廢棄物自行帶走。
〔立法理由〕
一、垂釣區位於防波堤,直接面臨海域,海象瞬息萬變,有遭遇不可預料
    海浪侵襲之危險,且地面濕滑,極易滑倒,在此釣魚屬危險性活動,
    爰明定釣客及進入垂釣區之人應著各項安全裝備,隨時注意海況並自
    負安全責任。
二、民眾應維護活動場地及水域環境清潔衛生,離開垂釣區時應立即復原
    場地,並自行帶走垃圾以維場域清潔。

五、垂釣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駛入或停放汽、機車輛。
    (二)販賣及設攤行為。
    (三)使用網具。但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四)未依垂釣方向垂釣、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
    (五)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
〔立法理由〕
一、因垂釣區面積狹小,禁止車輛進入影響垂釣活動。
二、禁止販賣及設攤行為,以維環境清潔。
三、本措施僅開放以垂釣方式採捕水產動物,故禁止以網具捕撈釣獲物以
    外之其他水產動物。
四、為維持垂釣秩序及安全所需,明定垂釣方向,爰禁止未依垂釣方向之
    垂釣行為;又航道係船隻進出港區之通道,將釣組拋入航道易使船隻
    螺旋槳損壞,並易造成釣客落海,故明定禁止。
五、禁止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以維環境清潔。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
    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
違反本措施相關規定,應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