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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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漁港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
    算,辦理各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執行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完善
    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之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指地方政府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

三、補助項目包括可行性評估、工程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綠建
    築、公共藝術、工程管理費及工程執行所必須之相關規費(包括空氣
    污染防制費等)。補助項目費用編列,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不補助項目如下:
    (一)土地及建物之取得(含租賃)。
    (二)補助額度經核定後,因辦理變更設計,致追加經費而超出補助
          額度者,該超出補助額度部分不予追加補助。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第十一點附表一所列第二
          類漁港工程。

五、地方政府申請補助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二月底前完成所轄第二類漁港現地會勘、審查及排定各補
          助工程項目優先順序,並彙整作成下年度所轄第二類漁港公共
          工程計畫說明書,其內容含公共工程計畫總表、單項工程詳細
          表及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自評計分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提送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前,應取得工程所需用地或土地
          使用同意書,並完成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
    (二)每年三月底前,將下年度所轄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
          (同附件一至附件三)提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流程規
          定,將基本設計資料等相關書圖送本會漁業署審查,並本權責
          於辦理細部設計後,將細部設計資料(包括細部設計預算書圖
          及細部設計審議自主檢核表)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四)於本會漁業署通知期限內研提相關計畫,並將補助工程內容登
          錄於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網址為https://project.coa.go
           v.tw/),每季填報季報,並於工程完工後,填報結案報告及
          提送會計報告。
    (五)依照工程進度執行,每月定期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與本會
          漁業署漁業工程管理系統( FES)填報進度資料及經費支出狀
          況,並出席本會漁業署管考會議說明執行情形。

六、由本會漁業署進行申請案件審查,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核定計畫優先順
    序;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並邀集地方政府進行簡報說明或
    至現場實地勘查。

七、本要點之補助基準,除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外
    ,本會漁業署得於每年五月依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調整補助比率評分
    表(如附件四)之評分結果,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基準之經費範
    圍調整補助比率。
    前項調整補助比率之基準,依評分結果決定如下:
    (一)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五。
    (二)總分達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調整。
    (三)總分未滿六十分者,減少補助比率百分之五。

八、受補助之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取消原核定補助款:
    (一)未經本會漁業署同意逕自變更設計。
    (二)經檢討執行成效不佳或難以繼續執行。
    (三)自核定工程研提計畫後,無正當理由,逾二個月未完成工程公
          告招標。

九、為了解補助工程進度及品質,本會漁業署得辦理工程實地訪視,地方
    政府配合提供所需資料。

十、地方政府應於工程驗收結算完成後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漁
    業署辦理結案:
    (一)會計報告。
    (二)驗收證明書。
    (三)工程圖說。
    (四)施工前、中、後同一位置及角度數位照片或影像檔。

十一、工程完工後,地方政府應辦理財產產籍登記,善盡維護管理責任,
      並將完工後之維護管理事項,列入下年度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之報
      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