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販
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得向申請人收取證書費
;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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