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
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
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及抽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為前項查驗所抽取之樣品,以足供檢驗為限。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檢查及抽樣,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
戶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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