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查獲涉嫌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
予封存,由廠商或使用戶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送請檢驗鑑定;主管機關對該涉嫌飼料或飼料添
加物處理期間,自經鑑定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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