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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