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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罰則)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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