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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