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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兩罰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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