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戴奧辛、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超過附
表所列限量基準者,屬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所定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
產動物健康之物質。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藉由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進入動物體
,影響動物健康及造成動物產品中戴奧辛殘留,參考歐盟標準及我國
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增訂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之戴奧辛與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之限量基準,凡超過附表所列
基準者,應認屬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所稱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
動物健康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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