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抽取之樣品,應會同廠商或使用戶
封緘後,掣給收據。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足供檢驗之樣品數量,不得超過四份,每份以
三百公克為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為主管機關製發之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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