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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牧場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以公司組織申請牧場登記者,應俟公司登記想准後,再申請為牧場之登 記;以合夥組織申請牧場登記者,應檢附合夥契約,由全體合夥人具名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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