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到牧場登記或第九條但書規定之 變更登記申請書時,應先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派員責地勘查,其排放 水經檢驗合格後,分別核辦或核轉。省主管機關接到縣(市)主管機關 核轉牧場登記申請書時,得派員會同縣(市)人員複查,再憑核發牧場 登記證書。 省(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時,將各登記牧場列冊彙報中央主報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