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牧場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登記之種畜牧場飼養經登錄或登記之種畜繁殖之仔畜,得備有關文件,
  向省(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登錄機構申請審查,領取血統登錄或登
  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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