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牧場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牧場登記,須先申請牧場設立許可。
  申請牧場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檢附左列文件二份
  ,送請牧場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核轉省主管機關或逕送該管直轄
  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建築執照。
  二、經營計畫。
  三、牧場工程圖樣(包括位置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
  四、畜牧設施說明書(包括飼料製造設備及禽畜糞尿處理設施)牧場於
      許可設立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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