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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牧場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之一
申請登記之牧場應設置敷用之禽畜排泄物處理設施,以處理禽畜排泄物 ,其不排放而留置場內之廢水、禽畜屍體及排放之廢棄物、廢水,應符 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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