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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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配合飼料製造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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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飼料工廠之廠房建築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廠房應為鋼架或鋼筋水泥等堅固耐用之建築。
二、工廠廠區周圍應砌有無間隙圍牆。廠內及廠外連接主要交通道路應
舖設柏油或為水泥路面。
三、倉庫庫內地面應乾燥,無潮濕或積水之虞,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
材料,倉庫之儲存能量應配合生產及安全庫存量之需要。
四、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及添加物(劑)倉庫應有適當之區分。儲存易
於變質之添加物(劑)並應設有空氣調節及乾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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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飼料工廠之機器設備如左:
一、輸送設備:廠內原料之輸送,應有動力輸送設備。
二、篩選設備:大宗穀類原料在粉碎前應先行篩選,以除去雜質,其設
備包括篩網、分離機、磁鐵機(或磁鐵)。
三、粉碎設備:應備粉碎機及其附屬設備。
四、進料設備:飼料混合前各種原料進入混合設備時應有進料之配量設
備。
五、混合設備:飼料混合應均勻,混合時間在三十分鐘以內其均勻度之
變異係數應在百分之十五以下。微量添加物(劑)之混合應有預混
設備。
六、粉末收集設備:應有粉末收集設備,以有效收集粉碎及混合時飛揚
之飼料細紛。
七、包裝設備:包括包裝機、秤量機及封口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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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飼料工廠應具備左列檢驗設備:
一、檢驗室:室內面積應寬大足以安置檢驗設備及便於檢驗人員操作,
通風及光線應良好,分析中產生毒氣者,應另設分解室並裝設排氣
設備。
二、天秤:
(一)精細天秤:靈敏度在0.00一公克以下者至少一臺。
(二)粗天秤:靈敏度在0.一公克以下者至少一臺。
(三)玻璃器皿:各種分析中所需玻璃器皿至少一套。
(四)水分測定器。
(五)粗蛋白測定裝置。
(六)粗脂肪測定裝置。
(七)粗纖維測定裝置。
(八)粗灰分測定裝置。
(九)含磷量測定裝置。
(十)含鈣量測定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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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飼料工廠應聘用左列專任專業人員:
一、飼料配方研究人員:大專以上畜牧、獸醫、農化等相關系(科)畢
業者少至一人。
二、製造及品管人員:大專農化、化工、工業工程系(科)。
畢業者,或高職農化、化工科畢業從事飼料製造及品管工作四年以
上者至少一人。
三、檢驗人員:大專農化、化工、化學等系(科)畢業者或高職農化、
化工、化學等科畢業從事檢驗工作四年以上者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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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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