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總合。
二、ppb: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三、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20 ppb。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1.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
      2 ppm,總砷10 ppm。
    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 ppm。
二、鎘:2 ppm。
三、鉛:5 ppm。
四、汞:0.4 ppm。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0.01 ppm。
二、蟲必死(BHC):0.01 ppm。
三、滴滴涕(DDT):0.1 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 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 ppm。

寵物食品之保存劑及抗氧化劑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羥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 B
    HT)及丁羥甲醚(Bu-tylated hydroxyanisole, BHA)含量總和:15
    0 ppm,且衣索金不得超過75 ppm。
二、亞硝酸鈉:100 ppm。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三聚氰胺:2.5 ppm。
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寵物食品之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輻射量總和( Cs-134+Cs-137)不得超
過每公斤六百貝克(600 Bq/kg)。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國內寵物及飼主健康免於輻射污染,參考歐盟二00八年七月
    十五日Council Regulation(EC) No 733/2008資料,爰予增訂。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