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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收容處所應於出、入口及網站公開其開放參訪、辦理認領、認養時間及服 務電話。 前項開放參訪、辦理認領、認養時間應含例假日。
〔立法理由〕
收容處所應公布開放時間、電話、例假日開放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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