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馬傳染性貧血症檢驗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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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傳染性貧血症檢驗採用免疫擴散反應試驗
一、免疫擴散反應試驗:
(一)抗原:馬傳染性貧血病毒實驗感染之馬脾臟或經細胞培養增殖所得
      之培養液,再經精製濃縮供為免疫擴散法檢驗馬傳染性貧血抗體用
      之抗原。
(二)陽性對照血清:健康馬接種馬傳染性貧血病毒後之不活化血清。
(三)瓊膠平板的製作方法:
      瓊脂(Noble Agar)一公克,加入於一00公撮硼酸鹽緩衝溶液(
      附錄一)內煮沸溶解後,再經攝氏一二一度,十五磅壓力的高壓蒸
      氣滅菌七分鐘,待冷卻至攝氏四十五度,取十八公撮置入直徑十公
      分寬的培養皿內製成平板瓊脂凝膠層。
(四)使用方法:
      凝固後的瓊膠平板,用打孔器打出由中央一個,周圍六個,共七個
      小孔的反應組。其每一小孔之直徑為五公釐,各小孔距離為三公釐
      。反應組中心孔加入0.0五公撮抗原。周圍六個孔以間隔順序分
      別各加入對照血清及受檢血清0.0五公掫,最後將加入各檢體的
      瓊膠平板置於能保持濕度、溫度(攝氏二十至二十五度)的密閉容
      器內反應。
二、反應結果:
    免疫擴散反應試驗於反應後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時觀察沈澱線,但得觀
    察至九十六小時判定。依下列方法判定之:
(一)陽性:抗原與受檢血清之間產生能和抗原與對照血清之間所產生之
      沈澱線(以下稱標準沈澱線)融合者。
(二)陰性:抗原與受檢血清之間無產生與標準沈澱線融合之沈澱線,標
      準沈澱線接近加入受檢血清之孔或者碰到者。
(三)疑陽性:不屬陽性或陰性者。
(四)非特異性:抗原與受檢血清之間產生與標準沈澱線不融合之沈澱線
      且形成交叉狀。
三、判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罹患馬傳染性貧血症馬匹:
    1.免疫擴散反應試驗呈陽性者。
    2.免疫擴散反應試驗呈疑陽性者,經再複驗一次,其結果仍呈疑陽性
      或陽性者。
(二)免疫擴散反應試驗呈疑陽性者,為疑患馬傳染性貧血症馬匹。
(三)免疫擴散反應試驗呈陰性及非特異性者為健康馬匹。
四、複檢:疑陽性者應於初檢後二十一日再複驗一次,其結果仍呈疑陽性
    或轉呈陽性者為陽性,轉為陰性者為陰性。
五、檢驗次數:每年檢驗一次。
六、進口馬匹之檢疫:
    進口馬匹於檢疫期間,經檢驗判定為陰性者,准予放行;陽性者,立
    即撲殺。疑陽性者,另行隔離,經二十一日再行複驗一次,倘仍為疑
    陽性或轉為陽性者,立即撲殺;轉為陰性者,准予放行。
附錄一:
硼酸鹽緩衝溶液(Borate Buffer)配製法:
氫氧化鈉(NaOH)               二公克
硼酸(HBO)                    九公克
加蒸餾水至一公升使其溶解,並調整酸鹼值為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