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羊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羊隻牛結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指羊隻感染牛型結核菌(Myc
    obacterium bovis),其檢驗方法以皮內結核菌素試驗(Intraderma
    l tuberculin test, ITT)。

二、ITT 為國際間和國內羊隻牛結核病檢驗之標準方法。該試驗係將規定
    之診斷液(結核菌素)注入尾根皺襞或頸側之真皮內,待72± 6小時
    後再由其反應判定是否為陽性反應。
  (一)診斷液
        源自牛型結核菌(Mycobacterium bovis strain AN5或Vallee株
        )之結核菌素(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s,以下稱為牛型
        結核菌素),其濃度應為每毫升(mL)20,000國際單位(intern
        ational units, IU)或以上。結核菌素須貯藏在2-8℃陰暗處,
        避免凍結,且打開後隔日不可再繼績使用。
  (二)注射劑量
        每頭0.1毫升。
  (三)注射部位
        原則上採用尾根部注射,尾根部無法注射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後採用頸側部注射。採用尾根部注射時,注射部位應於任
        一側尾根皺襞之腹側與外側毛間之真皮內,如圖1。
        採用頸側部注射,注射部位應位於頸側中1/3段約中央部,如圖
         2。注射前必須將以注射點為中心,直徑約10公分(cm)範圍內
        之羊毛全部剃除。
        採用尾根部或頸側部注射時,注射於左右任一側均可,惟為避免
        判定發生困擾,同一牧場於同次檢驗時應統一注射於同一側。
  (四)檢驗技術
        針筒須用能連續精確輸出0.1毫升之針筒,建議使用麥氏(McLin
        tock)針筒,並經常校正其輸出量是否正確。所使用之針頭應為
        26號,直徑0.45公釐(mm)或更細的針頭,其長度以3~4公釐最
        為適當。在使用前,兩者均應煮沸滅菌且嚴密注意不可污染有消
        毒劑或防腐劑,此類物質僅須微量即可能破壞結核菌素而使檢驗
        失效,或導致注射部位發炎而誤判為陽性反應。
        注射部位勿以酒精棉消毒,應以滅菌生理食鹽水棉球擦淨並拭乾
        。注射時,針頭須進入皮內(真皮內,不可穿透至皮下組織)。
        正確之注射應在注射部位出現一粒黃豆大之隆起。若注射失敗(
        如注射點未隆起、診斷液部分漏出等),應於另一側重新注射一
        次,並記錄羊隻編號以利日
        後判讀。
  (五)判定基準
        應於注射後 72±6小時,同時以視診及觸診進行判定。羊隻注射
        部位若出現任何腫脹均視為陽性反應。腫脹可呈現硬結或瀰漫性
        腫脹。呈陽性反應之羊隻判定為陽性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申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包括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三款重行審議分級)應繳交申請書、規費及相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