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工化製家畜屍體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加工化製家畜屍體除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第十
    七條規定外,須符合其生產產品目的事業、工業、環境保護及交通主
    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
二、加工化製家畜屍體之工廠應以書面與家畜所有人或家畜屍體集運者訂
    定供應契約,並於訂約之日起七日內,向家畜所有人或家畜屍體集運
    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家畜防疫主管機關報備,契約變更或終止時亦同;契約書應至
    少載明左列事項:
(一)家畜屍體之種類。
(二)家畜屍體之收集地點。
(三)收集頻率。
(四)計價方式。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經本會公告之指定事項。
三、前條家畜屍體集運者應以書面與家畜所有人訂定清除、集運、儲存契
    約,並於訂約之日起七日內,向家畜所有人及家畜屍體集運者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家畜防疫主管機關報備,契約變更或終止時亦同;
    契約書應載明事項與前條相同。
四、集運家畜屍體時應向家畜所有人收取化製原料來源證明書乙聯,集運
    途中應接受各級家畜防疫及相關主管機關之查核;加工化製家畜屍體
    之工廠應按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家畜防疫主管機關填報化製
    原料來源證明書月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並保存化製原料來源證
    明書乙聯一年,以供各級家畜防疫主管機關之監督。
五、家畜屍體所有人應按日逐筆記錄製作斃死家畜處理報表(格式如附件
    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並將甲聯按期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報備
    。
六、加工化製家畜屍體之作業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原料儲存室於原料運出後應立即消毒。
(二)成品儲存室於放置成品前應加以消毒。
(三)加工化製原料應由化製室入口運入。加工化製時應以避免家畜傳染
      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成品應由化製室出口運出。
(四)工作人員於化製室應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子,並於工作後加以消毒
      。
(五)廢棄物應予以燒燬;污水應經消毒後始可排放。
(六)加工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應立即清洗、消毒。
七、家畜屍體集運者之作業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家畜屍體之清除、集運、儲存時應以避免家畜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
      方式進行。
(二)工作人員從事家畜屍體之清除、集運、儲存時應穿著專用工作服及
      鞋子,並於工作後加以消毒。
(三)原料儲存室於原料運出後應立即消毒。
(四)廢棄物應予以燒燬;污染應經消毒後始可排放。
(五)加工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應立即清洗、消毒。
八、運輸家畜屍體之加工化製原料運輸車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車輛應防漏、加蓋密封。
(二)車身應為白色,除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加漆標識
      外,車身兩側應漆「加工化製原料運輸車」(10×10公分紅色正楷
      字)及加工化製家畜屍體之工廠、家畜屍體集運者或畜主名稱(7
      ×7公分黑色正楷字)。
(三)設置加工化製原料運輸車應由加工化製家畜屍體之工廠、家畜屍體
      集運者、畜主填具申請書,報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家畜防疫
      主管機關核准,經審查合於前兩款規定者,發給證明文件。
(四)取得前款證明文件後,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附件一規定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准並經檢驗合格後核發汽車牌照。
(五)公路監理機關依前款規定發給車牌照時,應副知原核准設置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家畜防疫主管機關。
(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原核准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家畜防疫主管機關報備:
    1.加工化製家畜屍體之工廠、家畜屍體集運者、畜主之名稱、負責人
      或地址等登記事項變更。
    2.加工化製家畜屍體之工廠歇業或被撤銷設置許可。
    3.加工化製家畜屍體之工廠、家畜屍體集運者、畜主之加工化製原料
      運輸車停駛、復駛、報廢、註銷牌照或繳銷牌照。
    4.加工化製原料運輸車轉讓。
(七)有前款第2目至4目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原設置之核准。
(八)加工化製原料運輸車受讓者應依本條第(三)至(五)款規定重新
      辦理。
九、本補充規定公告前已從事家畜屍體之清除、集運、儲存或加工化製者
    應於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附件一
        00工廠化製原料來源證明書月報告書
茲依照工廠加工化製家畜屍體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填具00年00月化
製原料來源證明書月報告書,請查照。
      此    致
00縣(市)政府
              00工廠負責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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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化製原│
│家  畜│              │畜  禽│數  量│料來源│
│屍  體│地          址│      │(頭或│證明書│
│所有人│              │種  類│公斤)│之依序│
│      │              │      │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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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鎮市  村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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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鎮市  村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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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鎮市  村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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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鎮市  村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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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鎮市  村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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