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牛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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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牛隻牛結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指牛隻感染牛型結核菌(Myc
    obacterium bovis),其檢驗方法以皮內結核菌素試驗(Intraderma
    l tuberculin test, ITT)為主,駢比皮內結核菌素試驗(Comparat
    ive intradermal tuberculin test,CITT)複驗(以下簡稱為CITT複
    驗)為輔。

二、皮內結核菌素試驗( ITT)為國際間及國內牛隻牛結核病檢驗之標準
    方法。該試驗係將規定之結核菌素(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s
    )注入尾根皺襞或頸側之真皮內,待 72±6小時後再由其反應判定是
    否為陽性反應。
  (一)診斷液
        源自牛型結核菌(Mycobacterium bovis strain AN5或Vallee株
        )之結核菌素(以下簡稱為牛型結核菌素),其濃度應為每毫升
        (mL)20,000國際單位(International units,IU)或以上。結
        核菌素須貯藏在2-8℃陰暗處,避免凍結。
  (二)注射劑量
        每頭牛隻注射 0.1毫升,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注射
        0.2毫升,提高敏感度。
  (三)注射部位
        原則上採用牛隻尾根部注射,尾根部無法注射時,得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後採用頸側部注射。
        採用尾根部注射時,注射部位應於任一側尾根皺襞之腹側與外側
        毛間之真皮內,如圖 1。
        採用頸側部注射,注射部位應位於頸側中 1/3段,頸脊下約10公
        分(cm)處。注射前應將以注射點為中心,半徑1.5~2公分範圍
        內的牛毛全部剃除,如圖2。
        採用尾根部或頸側部注射時,注射於左右任一側均可,惟為避免
        判定發生困擾,同一牧場於同次檢驗時應統一注射於同一側。
  (四)檢驗技術
        所有牛隻皆應以烙印、釘掛耳標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標
        記方法予以編號以利辨識。
        應使用結核病檢驗專用針筒與針頭(雙節針)且能連續精確輸出
        0.1 毫升針筒,在使用前及使用中應檢查以確保針筒及針頭功能
        正常。針頭及針筒在使用前應煮沸滅菌且不被消毒劑或防腐劑污
        染,此類物質僅須微量即可能破壞結核菌素而使檢驗失效,或導
        致注射部位發炎而誤判為陽性反應。
        注射部位勿以酒精棉消毒,應以滅菌生理食鹽水棉球擦淨並拭乾
        。注射時,針頭斜邊向外,斜向刺入皮內(真皮內,不可穿透至
        皮下組織)。正確之注射應於注射點出現一粒黃豆大之隆起。若
        注射失敗(如注射點未隆起、診斷液部分漏出等),應於尾根部
        或頸側部另一側重新再注射一次,並記錄牛隻編號,以利日後判
        讀。
  (五)判定基準
        應於注射後 72±6小時,同時以視診及觸診進行判定。牛隻注射
        部位若出現任何腫脹均視為陽性反應。腫脹可呈現硬結或瀰漫性
        腫脹。
  (六)檢驗結果判定
        ITT 檢驗呈陽性反應判定為陽性牛,但符合下列三條件之牛場,
        得於ITT判定日起算一週內,對ITT陽性反應牛隻施行CITT複驗,
        並依其結果進行判定。
        1.前二年未曾出現牛結核病陽性牛;
        2.前二年未購入新牛隻;
        3.本次檢驗,其ITT陽性牛隻頭數於五頭(含)以內。

三、CITT複驗係用牛型及鳥型兩種結核菌素(診斷液)進行檢驗。此兩種
    結核菌素以皮內注射方式,注入牛隻頸部不同部位,待 72±6小時後
    由其反應判定是否為陽性反應。
  (一)診斷液
        牛型結核菌素規格及注意事項與前節 ITT者相同,其濃度應為每
        毫升20,000以上國際單位。鳥型結核菌素源自鳥型結核菌(Myco
        bacterium avium subspecies avium)之結核菌素,其濃度應低
        於或等於牛型結核菌素濃度,但仍須為每毫升20,000以上國際單
        位。結核菌素應置於2-8℃陰暗處,且需避免太大溫度變化。
  (二)注射劑量
        每頭牛隻兩種結核菌素各注射0.1毫升。
  (三)注射部位
        採頸側部皮內注射,分上下不同注射點,注射部位如圖 3,應位
        於頸側中 1/3段,上注射點距離頸脊下約10公分處,下注射點應
        離上注射點至少12公分。上、下兩注射點所構成之直線,應與肩
        線大略平行。注射前應以注射點為中心,將直徑3~4公分範圍內
        牛毛全部剃除。牛型結核菌素應注射於上注射點,鳥型結核菌素
        則注射於下注射點。注射於左右任一頸側均可,惟為避免判定發
        生困擾,同一牧場於同次檢驗時應統一注射於同一側。小牛頸部
        寬度不夠符合前述要求時,得將牛型結核菌素和鳥型結核菌素分
        別注射於頸部兩側,惟其兩側注射點之頭尾背腹位置應相同。
  (四)檢驗技術
        針筒及針頭之要求與使用於 ITT者相同,惟應準備兩支,分別用
        於牛型與鳥型結核菌素注射,兩者應明確標示其裝填之結核菌素
        種類。
        所有牛隻皆應以烙印、釘掛耳標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標
        記方法予以編號以利辨識。注射前先用以公釐為單位之測徑尺量
        取注射部位之皮膚厚度。量取時以食指及姆指將注射點皮膚抓起
        ,再用測徑尺測量至少三次之平均值,並記錄至小數點一位。注
        射方法與皮內結核菌素檢驗同。若注射失敗(如注射點沒有隆起
        、診斷液部分漏出等),則於另一側頸部再重新注射一次(兩種
        結核菌素均應重新注射)。
        注射後 72±6小時再以測徑尺測量兩注射點皮膚厚度,並記錄於
        紀錄表之相對應位置,如附表。測量時應特別謹慎,因為少許誤
        差,可能影響判定結果,由於各人使用測徑尺所用之力量有所差
        異,為避免不同測量者間誤差,注射前後應由同一人測量。
  (五)判定基準
        判定基準及紀錄表範例如附表。注射後皮膚平均厚度減去注射前
        皮膚平均厚度稱之為腫脹差;牛型結核菌素之腫脹差減去鳥型結
        核菌素之腫脹差稱之為兩型腫脹差(附表之 B-A)。兩型腫脹差
        小於1公釐者判為陰性反應。兩型腫脹差大於或等於1公釐,但小
        於或等於4公釐者判為疑陽性反應。兩型腫脹差超過4公釐者判為
        陽性反應。
  (六)複驗結果判定
        1.CITT複驗結果呈陰性反應,該受測牛隻判定為結核病陰性牛。
        2.CITT複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該受測牛隻判定為結核病陽性牛。
        3.CITT複驗結果呈疑陽性反應之牛隻,應於CITT複驗結果三個月
          後,重新再施行CITT複驗一次,其結果呈陰性反應,則該受測
          牛隻判定為結核病陰性牛;其結果呈陽性反應或仍呈疑陽性反
          應,則該受測牛隻判定為結核病陽性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