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生產規範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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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來源
(一)畜禽應自出生起即依本規範生產管理,且有機養畜應來自以有機
生產管理之種用雌畜。
(二)購自非有機牧場之種畜禽數量,每年不得超過牧場中同一品種種
畜禽數量的百分之十。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經認可者,得不受
百分之十之限制:
1.嚴重之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2.大規模的擴充。
3.改變畜禽飼養種類。
4.小規模飼養。
(三)牧場轉型期間無法取得有機畜禽時,得自非有機牧場購入下列畜
禽:
1.二日齡前之肉用雛雞。
2.十二週齡內之蛋雞或蛋鴨。
3.二週齡內之任何其他禽類。
4.符合防疫規定之離乳仔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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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製過程
(一)營養
1.動物性來源之飼料僅得使用乳製品及魚粉;植物性來源之飼料
均須符合我國有機農產品相關規範,上述兩類飼料皆須經驗證
合格。
其加工過程應與非有機飼料明顯區隔。
2.反芻動物及非反芻動物其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應分別在百分之
八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在下列特殊狀態下,經過認可者
得不受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之限制,惟該期間不得以有機畜禽
產品名義販售:
(1)嚴重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2)極端的氣候或環境狀態。
3.任何用於有機畜禽生產之飼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產品:
(1)合成之生長促進劑。
(2)當芻料使用之塑膠顆粒。
(3)防腐劑。
(4)人工的著色劑。
(5)尿素。
(6)畜禽屠宰副產品。
(7)畜禽排泄物。
(8)抗生物質及化學藥劑。
(9)不當的飼料添加物。
(10)基因改造之有機體或其產物。
4.反芻動物應每天供應芻料。
5.經認可後可使用於芻料之品質改善劑如下:
(1)益生菌及酵素。
(2)食品工業副產品。
(3)植物經醱酵等衍生產品。
(4)合成的芻料品質改善劑。
6.依據相關動物種類之天然行為訂定最短離乳期限,分別為牛42
天、羊60天及豬28天。
7.哺乳動物的幼畜應以相同種類之有機乳汁餵食。特殊狀況經認
可後,可使用不含抗生素或化學藥物之非有機農場生產的乳汁
,或是以乳製品為基礎之乳代用品。
(二)保健
1.提供符合營養需求的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2.有機畜禽應選擇適合本地條件與具抗流行性疾病及寄生蟲之品
種。
3.畜禽舍及放牧地應符合防疫衛生條件,以防範疾病之發生及蔓
延,並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4.允許使用合法且需要的疫苗接種。
(三)生長環境
1.畜禽群之飼養頭數多寡,不得對動物行為模式有不良的影響。
2.群飼之畜禽不能個別圈飼,但下列情況除外:
種公畜禽、幼畜禽、小規模飼養、生病及分娩等,惟應經過認
可。
3.提供適合氣候及環境的樹蔭、遮篷、運動場、新鮮空氣、無病
原菌污染及天然光照等予畜禽生長或生產的環境。
4.提供反芻動物良好之牧草地或運動場。
5.有足夠躺下或休息且清潔舒適之處所。
6.所有畜禽必須有接近開放式空間與(或)放牧的機會。但在不
違背動物福祉之精神下允許飼養於特定的農場或建築物,惟反
芻動物須配合餵飼青刈新鮮牧草。
7.於下列情形下應提供畜禽暫時性之繫留場:
(1)惡劣的氣候。
(2)畜禽生產階段。
(3)畜禽健康、安全及福祉可能受到危害的狀態。
(4)土壤或水質遭受汙染時。
8.蛋雞實施光照計畫時,每日光照不得超過17小時。
9.有機牧場應有排泄物處理計畫,包括再生資源之再利用,且不
得有重金屬或病原汙染作物、土壤或水源。
10.放牧生產之環境應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之相關
規定。
(四)有機畜禽產品生產過程,不得使用下列生物技術﹕
1.胚移置技術。
2.內泌素誘導發情或分娩。
3.遺傳工程產生之種類或品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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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型期
(一)飼作地及放牧地之轉型期應至少2年。
(二)有機畜禽產品之飼養轉型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乳用家畜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12個月以上。
2.蛋用家禽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4個月以上。
3.生長期少於12個月以下之肉用畜禽無轉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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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輸、屠宰、畜禽產品收集、加工、包裝及行銷
(一)畜禽運輸、屠宰與畜禽產品收集時應考慮動物福祉。
(二)在運輸之前或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合成的鎮定劑或興奮劑。
(三)確保有機畜禽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畜禽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收集
過程及其後之調製、貯存、加工、包裝及行銷,均應與一般畜禽產品
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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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適用之技術及資材
(一)作為消毒劑、清潔劑及醫療用途之合成物質。
1.酒精類
(1)乙醇:僅限於當作消毒劑及清潔劑,禁止當作飼料添加物。
(2)異丙醇:僅限於作為消毒劑之用。
2.含氯物質:僅限於作為消毒及清潔器具、設備之用,其氯之殘
留量不能超過飲用
水標準中規定的安全量。
(1)次氯酸鈣。
(2)二氧化氯。
(3)次氯酸鈉。
3.氯己啶(Chlorohexidine):准許獸醫師處理外科手術時使用
。
當其他殺菌劑治療乳房炎無效時,准許作為乳頭浸液。
4.不含抗生物質之電解質。
5.葡萄糖。
6.甘油:僅限使用於家畜乳頭浸液,其來源必須為油脂水解製造
者。
7.碘化物。
8.過氧化氫。
9.磷酸:僅限於作為清潔設備之用。
10.疫苗。
(二)作為局部治療、外寄生蟲驅除或局部麻醉用途之合成物質。
1.碘化物。
2.熟石灰。
3.礦物油:僅限於作為局部塗敷或潤滑之用。
4.硫酸銅。
(三)飼料添加物。
1.微量礦物質: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其種類及用量須符合
國家標準。
2.維生素: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
(四)其他技術及資材認為有必要增列者,經由驗證機構提案,送請輔
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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