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畜產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生產規範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來源
  (一)畜禽應自出生起即依本規範生產管理,且有機養畜應來自以有機
        生產管理之種用雌畜。
  (二)購自非有機牧場之種畜禽數量,每年不得超過牧場中同一品種種
        畜禽數量的百分之十。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經認可者,得不受
        百分之十之限制:
        1.嚴重之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2.大規模的擴充。
        3.改變畜禽飼養種類。
        4.小規模飼養。
  (三)牧場轉型期間無法取得有機畜禽時,得自非有機牧場購入下列畜
        禽:
        1.二日齡前之肉用雛雞。
        2.十二週齡內之蛋雞或蛋鴨。
        3.二週齡內之任何其他禽類。
        4.符合防疫規定之離乳仔畜。

三、產製過程
  (一)營養
        1.動物性來源之飼料僅得使用乳製品及魚粉;植物性來源之飼料
          均須符合我國有機農產品相關規範,上述兩類飼料皆須經驗證
          合格。
          其加工過程應與非有機飼料明顯區隔。
        2.反芻動物及非反芻動物其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應分別在百分之
          八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在下列特殊狀態下,經過認可者
          得不受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之限制,惟該期間不得以有機畜禽
          產品名義販售:
         (1)嚴重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2)極端的氣候或環境狀態。
        3.任何用於有機畜禽生產之飼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產品:
         (1)合成之生長促進劑。
         (2)當芻料使用之塑膠顆粒。
         (3)防腐劑。
         (4)人工的著色劑。
         (5)尿素。
         (6)畜禽屠宰副產品。
         (7)畜禽排泄物。
         (8)抗生物質及化學藥劑。
         (9)不當的飼料添加物。
        (10)基因改造之有機體或其產物。
        4.反芻動物應每天供應芻料。
        5.經認可後可使用於芻料之品質改善劑如下:
         (1)益生菌及酵素。
         (2)食品工業副產品。
         (3)植物經醱酵等衍生產品。
         (4)合成的芻料品質改善劑。
        6.依據相關動物種類之天然行為訂定最短離乳期限,分別為牛42
          天、羊60天及豬28天。
        7.哺乳動物的幼畜應以相同種類之有機乳汁餵食。特殊狀況經認
          可後,可使用不含抗生素或化學藥物之非有機農場生產的乳汁
          ,或是以乳製品為基礎之乳代用品。
  (二)保健
        1.提供符合營養需求的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2.有機畜禽應選擇適合本地條件與具抗流行性疾病及寄生蟲之品
          種。
        3.畜禽舍及放牧地應符合防疫衛生條件,以防範疾病之發生及蔓
          延,並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4.允許使用合法且需要的疫苗接種。
  (三)生長環境
        1.畜禽群之飼養頭數多寡,不得對動物行為模式有不良的影響。
        2.群飼之畜禽不能個別圈飼,但下列情況除外:
          種公畜禽、幼畜禽、小規模飼養、生病及分娩等,惟應經過認
          可。
        3.提供適合氣候及環境的樹蔭、遮篷、運動場、新鮮空氣、無病
          原菌污染及天然光照等予畜禽生長或生產的環境。
        4.提供反芻動物良好之牧草地或運動場。
        5.有足夠躺下或休息且清潔舒適之處所。
        6.所有畜禽必須有接近開放式空間與(或)放牧的機會。但在不
          違背動物福祉之精神下允許飼養於特定的農場或建築物,惟反
          芻動物須配合餵飼青刈新鮮牧草。
        7.於下列情形下應提供畜禽暫時性之繫留場:
         (1)惡劣的氣候。
         (2)畜禽生產階段。
         (3)畜禽健康、安全及福祉可能受到危害的狀態。
         (4)土壤或水質遭受汙染時。
        8.蛋雞實施光照計畫時,每日光照不得超過17小時。
        9.有機牧場應有排泄物處理計畫,包括再生資源之再利用,且不
          得有重金屬或病原汙染作物、土壤或水源。
       10.放牧生產之環境應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之相關
          規定。
  (四)有機畜禽產品生產過程,不得使用下列生物技術﹕
        1.胚移置技術。
        2.內泌素誘導發情或分娩。
        3.遺傳工程產生之種類或品種的使用。

四、轉型期
  (一)飼作地及放牧地之轉型期應至少2年。
  (二)有機畜禽產品之飼養轉型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乳用家畜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12個月以上。
        2.蛋用家禽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4個月以上。
        3.生長期少於12個月以下之肉用畜禽無轉型期。

五、運輸、屠宰、畜禽產品收集、加工、包裝及行銷
  (一)畜禽運輸、屠宰與畜禽產品收集時應考慮動物福祉。
  (二)在運輸之前或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合成的鎮定劑或興奮劑。
  (三)確保有機畜禽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畜禽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收集
    過程及其後之調製、貯存、加工、包裝及行銷,均應與一般畜禽產品
    分開處理。

六、適用之技術及資材
  (一)作為消毒劑、清潔劑及醫療用途之合成物質。
        1.酒精類
         (1)乙醇:僅限於當作消毒劑及清潔劑,禁止當作飼料添加物。
         (2)異丙醇:僅限於作為消毒劑之用。
        2.含氯物質:僅限於作為消毒及清潔器具、設備之用,其氯之殘
                    留量不能超過飲用
                    水標準中規定的安全量。
         (1)次氯酸鈣。
         (2)二氧化氯。
         (3)次氯酸鈉。
        3.氯己啶(Chlorohexidine):准許獸醫師處理外科手術時使用
                                    。
          當其他殺菌劑治療乳房炎無效時,准許作為乳頭浸液。
        4.不含抗生物質之電解質。
        5.葡萄糖。
        6.甘油:僅限使用於家畜乳頭浸液,其來源必須為油脂水解製造
                者。
        7.碘化物。
        8.過氧化氫。
        9.磷酸:僅限於作為清潔設備之用。
       10.疫苗。
  (二)作為局部治療、外寄生蟲驅除或局部麻醉用途之合成物質。
        1.碘化物。
        2.熟石灰。
        3.礦物油:僅限於作為局部塗敷或潤滑之用。
        4.硫酸銅。
  (三)飼料添加物。
        1.微量礦物質: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其種類及用量須符合
                      國家標準。
        2.維生素: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
  (四)其他技術及資材認為有必要增列者,經由驗證機構提案,送請輔
        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