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件用詞定義如下:
(一)乾動物產品:指動物之骨、角、齒、爪、蹄、毛、羽毛及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品。
(二)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馬鼻疽、新
城病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非疫區或疫區:指依據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該等動物
傳染病之非疫區或疫區者。
(三)不潔之情形:指乾動物產品,有骨髓、角髓、牙髓、糞便、皮塊
、血或夾雜物質等污染,而有傳播疫病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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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及非洲豬瘟非疫區輸入偶蹄
類;自馬鼻疽非疫區輸入單蹄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
病非疫區輸入禽鳥類動物之乾動物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以密閉式貨櫃或以清潔容器裝運。
(二)於運輸途中必須經由第三國家(或地區)轉換運輸工具時,應符
合「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
(三)應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以中文、
英文或中英文併列方式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1.進出口商或公司名稱及地址。
2.產品品名、包裝數量及重量。
3.檢疫證明書簽發日期、地點、機關名稱及其戳記,以及簽發獸
醫師姓名及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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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豬瘟疫區輸入偶蹄類
;自馬鼻疽疫區輸入單蹄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疫
區輸入禽鳥類動物乾動物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得有不潔之情形。
(二)產品輸出前應在未包紮前經消毒處理,經消毒處理後之產品,不
得再與其他同屬且未經消毒之產品接觸。
(三)消毒處理應以下列方法之一為之:
1.在室溫攝氏二十度以上,每立方公尺容積以甲醛液與過錳酸鉀
之比例為二十二公撮比十三公克,密閉燻蒸二十四小時以上。
但源自偶蹄類動物之毛不適用本方法。
2.每立方公尺容積以甲醛液與過錳酸鉀之比例為五十三公撮比三
十五公克,密閉燻蒸二十四小時以上。
3.產品經攝氏一百二十一度蒸氣,每平方吋十五磅壓力,並維持
三十分鐘以上之處理。
4.產品經攝氏一百二十度蒸氣並維持四十分鐘以上之處理。
5.依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Terrestrial Anim
al Health Code, 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O
IE )之規範辦理。
6.經我國認可與前述消毒處理具有同等殺滅病原效力之方法。
(四)應以密閉式之貨櫃或容器裝運,並以封條或封識加封;輸入時應
符合「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
(五)應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以中文、
英文或中英文併列方式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1.進出口商或公司名稱及地址。
2.產品品名、包裝數量及重量。
3.產品消毒處理之方式,並註明處理之時間及日期。
4.經消毒處理後之產品,未再與其他同屬且未經消毒之產品接觸
。
5.檢疫證明書簽發日期、地點、機關名稱及其戳記,以及簽發獸
醫師姓名及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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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輸入非源自偶蹄類、單蹄類或禽鳥類動物之乾動物產品,應符合第二
點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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