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袋目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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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入有袋目動物(Marsupiallia:Order Dasyuromorphia, Order Pe
    ramelemorphia, Order Diprodontia)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
    之輸入同意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核發輸
    入檢疫條件,並符合有袋目動物輸入檢疫規定始得輸入。

二、有袋目動物自出生後均飼養於輸出國或在輸出國飼養六個月以上,且
    產自過去一年未發生狂犬病(Rabies)、布氏桿菌病 (Brucellosis
    )、結核病(Tuberculosis)、假性狂犬病 (Aujeszky'sdisease)
    、假性鼻疽(Melioidosis)、炭疽(Anthrax)、 Q熱(Qfever)、
    日本腦炎(Japaneseencephalitis)、土拉倫斯病 (Tularemia)及
    錐蟲病(Trypansomiasis)等傳染病之有袋目動物飼養場,該場須為
    輸出國註冊或登記且經核可之飼養或圈棲野生動物者。且該動物於輸
    出前之隔離檢疫期間,經檢查其健康情形良好,並無任何疫病象徵。

三、有袋目動物輸出前,應在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指定監督下之隔離檢疫
    設施內隔離檢疫二十八天,並施行下列疫病之診斷試驗,其結果均應
    為陰性。
  (一)結核病(Tuberculosis)︰牛型結核菌素皮內反應試驗(Intrad
        e-rmaltuberculintestfortuberculosis) 。
  (二)布氏桿菌病(Brucellosis):血清試管凝集反應試驗(Tubeagg
        l-utinationtestwiththeresultofserumagglutinationtit-erun
        der50I.U.)(血清凝集價應在五0國際單位以下)。
  (三)假性狂犬病(Aujeszky'sdisease):血清中和試驗(Serumneu-
        tralizationtest)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試驗(ELISA)。
  (四)錐蟲病(Trypansomiasis):血液抹片檢查(Examinationofbl-
        oodsmear)。
  (五)其他臨時指定之疫病診斷試驗及檢疫要求事項。

四、有袋目動物於輸出前十五天應在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指定監督下之隔
    離檢疫設施內施行內外寄生蟲之驅蟲。

五、有袋目動物應以清潔並經輸出國政府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安全容器
    裝運,輸入不得於運輸途中追加裝載飼料、墊料及其他動物,並符合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1.4.1章與國際空運協會(In
    ternationalairtransportassociation,IATA) 對活動物運輸之規定
    。

六、有袋目動物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
    書(正本),並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併列方式,具體記載證明下列
    事項:
  (一)飼養場之名稱、地址;輸出人之姓名、地址;輸入公司之名稱、
        地址。
  (二)該動物之品種、性別、晶片號碼(或耳標)。
  (三)該動物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並加註採樣日期、診斷試驗方
        法、診斷試驗日期及結果、所使用之驅蟲藥物、劑量及投藥日期
        。
  (四)檢疫證明書籤發日期、地點、機關名稱和其戳記、以及簽發之獸
        醫師姓名和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