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指定區域:金門地區。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四、本措施指定禁止輸送之動物種類及停止搬運之物品:偶蹄類動物與其
    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但
    下列肉品或肉品加工產品,不在此限:
    (一)肉品加工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未達50%,且經連續三十分
            鐘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100℃以上加熱處理。
          2.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50%以上,經去骨、去脂肪
            ,連續三十分鐘 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100℃以上之加熱處
            理,有適當包裝且經查核無交叉污染之牛、豬肉乾及其他肉
            品加工產品。
          3.肉品來源或製造地為除金門地區以外之臺灣地區,且經連續
            三十分鐘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100℃以上之加熱處理。
          4.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口蹄疫及牛
            結節疹風險評估通過。
    (二)屠體來源牛隻符合下列條件之生鮮、冷藏或冷凍牛肉。但不包
          括屠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1.屠宰前,經金門地區畜牧場(以下簡稱來源場)飼養一年以
            上。
          2.屠宰前三個月內,金門地區無口蹄疫案例,且來源場無甲類
            動物傳染病案例。
          3.來源場每三個月抽檢動物血清檢測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
            及血清抗體,且結果應為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陰性反應
            及80%以上有O型口蹄疫血清抗體陽性反應。
          4.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屠宰前應經檢測血清抗體具足夠
            保護力價。
          5.運往屠宰前,應釘掛耳標或烙印等標識,並於來源場或金門
            縣政府公告指定之隔離場所(以下簡稱指定隔離場所)內,
            隔離飼養檢查三十日以上,隔離期間不得引入口蹄疫感受性
            動物。隔離滿二十八日後,經金門縣政府派員逐頭檢查健康
            情形良好,並採取檢體進行病毒學及血清學檢測,確認無感
            染口蹄疫病毒。其屬 O型口蹄疫血清抗體陰性者,應補強注
            射一劑口蹄疫疫苗滿三十日後,再次採血檢驗,其檢驗結果
            應為陽性。
          6.輸送及屠宰過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金門縣政府公告指定之屠宰場(以下簡稱指定屠宰場)
              進行屠宰,且屠宰場於屠宰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毒。
           (2)起運及屠宰當日,無口蹄疫臨床症狀。
           (3)由來源場或指定隔離場所以專車直接運至指定屠宰場,運
              送過程不得接觸口蹄疫病毒或其感受性動物,且裝卸動物
              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毒。
           (4)屠宰前應以食用級檸檬酸進行動物體表消毒。
           (5)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完成屠前、屠後檢查,並開立屠宰
              衛生檢查合格標誌。
           (6)自指定屠宰場執行屠宰前最後一次消毒時起,至該批肉品
              起運前,金門地區無口蹄疫案例。
    (三)屠體來源羊隻符合前款規定之生鮮、冷藏或冷凍羊肉。但不包
          括屠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四)屠體來源豬隻符合下列條件之生鮮、冷藏或冷凍豬肉。但不包
          括屠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1.屠宰前,經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
          2.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六目規定。
          3.屠宰後以防滲漏方式包裝,於動物防疫機關監督下,輸送至
            臺灣本島指定肉品加工廠,以下列方式之一加工處理:
           (1)製成罐頭。
           (2)加熱使產品中心溫度達70℃以上並持續三十分鐘以上。
           (3)水活性在0.85以下之鹽漬乾燥。
    (五)臺灣本島製造,於金門地區販售,且完整維持原廠密閉式包裝
          之生鮮豬肉產品,得由旅客攜出或以貨運方式輸送至臺灣本島
          及其他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