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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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有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
    ,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使用於飼料或
    飼料添加物之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

二、反芻動物之肉塊、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內臟及
    其他屠體,不得使用於反芻動物之飼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