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禁止輸送家禽及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禁止輸送家禽措施:指定全國家禽禁止移動,期間自一百零六年二月
    十七日上午零時起至二月二十四日上午零時止。但室內飼養之白肉雞
    逕送屠宰場屠宰者及一日齡內之雛禽,不在此限。

二、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指定全國屠宰場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期間自
    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起至二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動物防疫機關同意。
  (二)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
  (三)室內飼養之白肉雞,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